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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安全警报丨“微信拼车”跑营运?小心非法营运

来源:春运宣传组 马鸿儒 执法支队 哈利娅 董志娟  添加时间:2026-02-06 16:10    保存

   

  春运期间,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部门持续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期再次查获多起利用网络平台或线下揽客方式从事非法载客的案例。涉事驾驶人均因未取得营运资质被依法查处,各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一:微信拼车群里的“黑车” 

  210国道检查点,一辆蒙KG***V轿车被执法人员拦下。驾驶人王某称只是“送朋友”,却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车上三名乘客均通过微信拼车群联系王某,约定每人支付40元车费前往包头火车站。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非法营运行为。 

  案例二:借口“顺路”实为载客 

  在九小渡口检查点,另一名驾驶人试图以“顺路搭载朋友”为由逃避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分别询问乘客、固定证据,同样认定其构成非法营运。 

  案例三:群众举报 联动查处 

  近日,乌审旗大队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一辆私家车疑似非法营运。执法大队联合交警部门分析车辆轨迹,在G338线嘎鲁图收费站设卡拦截。当日11时许,目标车辆被拦停核查。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驾驶员无法提供营运证件。经调查,驾驶员当天先后招揽两名乘客,约定每人收费100元前往乌审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营运。目前,交通执法部门已依法取证,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普法课堂 

  违法认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务,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营运。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揽客收费营运,已构成违法。 

  处罚依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不良记录等因素,作出相应处罚。 

  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出行时,应优先选择持有合法营运资质的出租车或客运车辆,可通过查看车辆营运标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方式确认车辆合法性。非法营运车辆缺乏安全监管,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难以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如发现非法营运、拒载、故意绕道、超员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规范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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