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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崔某某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陈春艳  添加时间:2019-06-24 15:40    保存

  内蒙古日报6月22日讯 日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崔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自2010年刑满释放后,纠集翟某某、张某等人,形成1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崔某某带领组织成员以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控制赌场、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组织卖淫等方式聚敛钱财,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81起,其中刑事案件59起,涉及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罪名,治安行政案件22起,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崔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过崔某某的长期经营,逐渐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撑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且获取的经济利益已部分用于支持组织的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男霸女,欺压、凌辱弱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该组织对兴安盟突泉县境内的地下赌场已形成了非法控制;在当地的拉料市场,该组织横行无忌,强行“服务”,已对同行及公司形成心理威慑。尤其是在突泉县境内称霸一方,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该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崔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2年,并分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的附加刑。 (转自《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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