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通知
各旗区交通运输局,各公路建设项目业主:
为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现就我市公路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全市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货物采购、试验检测等公路建设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接到的投诉予以直接组织调查,也可会同或者移交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依法作出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投诉受理电话、受理地点。
二、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