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交发〔2023〕324号)、《鄂尔多斯市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交发〔2024〕60号)、《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两客一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述职制度(试行)的通知》(鄂交发〔2024〕80号)因试行期限届满且未重新发布,现予以公布失效,失效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