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案例—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对 违诺主体实施惩戒措施的案例
一、办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二、办事事项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执行部门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四、惩戒对象
鄂托克旗棋盘井太林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52551163T)
五、惩戒措施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中关于信用承诺的相应条款,因鄂托克旗棋盘井太林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相应的客运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该企业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违诺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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