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季度守信激励案例—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措施的案例
一、办事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事事项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依法依规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
三、执行部门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四、激励对象
内蒙古萨拉乌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76102143T)
五、激励措施
2025年10月27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在对内蒙古萨拉乌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签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事项时,事前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经查询,该企业为“信用中国”网站守信激励对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优先办理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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