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丨《民法典》与交通运输(一)
1 民法典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 民法典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3 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
《民法典》包含从未出世胎儿享有的权利,到成年后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合同,再到婚姻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以及最后的死亡继承,一部法典,涵盖一生。《民法典》也涵盖了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等,让每个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生活、生产。
4 《民法典》与交通运输的关系
交通运输作为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和重要的服务性行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密切相关。《民法典》中关于船舶登记、运输合同、侵权责任的内容都与交通运输行业息息相关,平等、公正、诚信等原则为交通运输特别是交通工程建设、运输等领域的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期就为大家介绍《民法典》物权编中涉及到船舶物权的相关法条和案例。
1 涉及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参考案例
王某与苏某签订《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苏某将一艘船舶卖给王某,王某一次性付清款项后船舶归其所有,苏某无条件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王某已依约支付购船款,苏某也已将船舶交付王某。交付后王某多次找到苏某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苏某拒绝,王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请求法院判决苏某立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查发现,该艘船舶登记的所有人为苏某,但是无船名核定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约定,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已依约付清涉案船舶款项,且苏某已将船舶实际交付王某,因此王某依法获得该船舶物理上的所有权。但是由于苏某未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因此该船舶当前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王某关于将该船舶办理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3 船舶如何进行登记?
1.需要登记的船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船舶登记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船舶登记的申请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