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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与交通运输(四):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来源:苏州交通运输  添加时间:2025-05-21 16:54    保存

  本期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二节“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 承运人有哪些义务? 

  1)告知义务。 

  a.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b.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义务。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4)安全运送义务。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 关于旅客人身伤亡责任的规定 

  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参考案例】 

  20217151305分许,关某乘坐的某公司公交车在行驶时,与桥墩相撞,致使关某身体受伤。原告伤后被急救120送往市中医院救治,关某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颈部外伤,右面部外伤,右侧膝部软组织挫伤,右颧骨骨折。 

  本案中关某乘坐某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某公司的公交车有义务将关某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关某在运输过程中因非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而受伤,某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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