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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民法典》与交通运输(五):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苏州交通运输  添加时间:2025-05-22 10:47    保存

  本期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三节“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什么是托运人? 

  托运人就是“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并支付运费的组织或者个人。 

  2 托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如实申报义务。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Q:不如实申报有什么后果呢?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义务。第八百二十六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包装义务。第八百二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Q:托运人不按照约定包装货物怎么办?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4)托运危险物品时的特殊义务。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Q:没有按照规定包装危险物品怎么办?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义务。 

  3 托运人的权利有哪些? 

  1)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2)变更合同内容。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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