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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17-02-27 15:30    保存

事项编码

150600-IJTJ-XK-00003

事项名称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清理结果

保留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办理主体

交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2003年4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工作日

 

 

 

收费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内交发【1998】383号文)《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内交发【1998】383号文) 

 

 

 

 

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形式

所需份数

电子档格式

1、申请单位(个人)申请文件

原件

1

文档

2、公路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文档

3、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

原件

1

文档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原件

1

文档

5、所辖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

原件

1

文档

6、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材料

原件

1

文档

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限时拆除或者改建的承诺书

原件

1

文档

8、按不低于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修复或补偿方案

原件

1

文档

9、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原件

1

文档

10、设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原件

1

文档

 

 

 

 

办理部门

交通局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受理地点和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大厅31-32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办理层级

市级

 

 

 

联系电话

0477-2232902

 

 

 

监督电话

0477-8586833

 

 

 

外网办理链接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信息分类

交通,交通运输

 

 

 

审批结论

出批复文件

 

 

 

其它属性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需到中心 2 次(受理提交材料 办结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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