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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处罚内容
苏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苏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但在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后至今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因此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新《安全生产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防御机制”的法定义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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