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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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五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4-05-15 17:31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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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孙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晋FP9767哈佛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银座广场到薛家湾镇世纪中学,因未到达目的地,驾驶员在滴滴平台取消订单未向乘客收取费用。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17日结案。

  

  

  

  

  

  

  2024年3月4日,当事人房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6761Y大众捷达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万通信用社到薛家湾镇政务服务中心,平台扣除乘客24.61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房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结案。

  

  

  

  

  

  

  

  

  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李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V9Z52思威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翠微里15号楼北侧到薛家湾大诚郎景酒店,因未到达目的地司机取消订单,未收取费用。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李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30日结案。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杨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7E777别克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兰欧尚品酒店到大路动车站,平台扣除乘客11.7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28日结案。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H316雪佛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动车站到大路医院。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7日结案。

  

  

  

  

  

  

  

  

  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NU315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诚朗景酒店到薛家湾生力酒店,因未达到目的地,驾驶员在滴滴平台取消订单未向乘客扣取费用。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2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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