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微信公众号
非法营运曝光(第四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4-04-18 17:52

作者:吕慧

字号:

  

  2024年3月2日,当事人李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AM3U71长安小客车从薛家湾承运5名乘客到呼和浩特市,每人收取车费8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给与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3月13日结案。

  

  

  

  

  2024年2月14日,当事人田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5535U起亚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南苑小区东门到生力国际酒店,平台扣除乘客12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田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3月6日结案。

  

  

  

  

  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沈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K3956别克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心成汽车修理厂到薛家湾永安驾校,平台扣除乘客8.8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结案。

  

  

  

  

  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于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15132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成祥云到薛家湾永安驾校,平台扣除乘客8.44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结案。

  

  

  

  

  2024年3月4日,当事人赵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P029X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广泽小区3号楼到薛家湾湖东小区东门,平台扣除乘客7.36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赵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3月21日结案。

  

  

  

  

  

  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OKA04吉利帝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都市雅苑北门到薛家湾东华小区,平台扣除乘客22.9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结案。

  

  

  

  

  

  

  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葛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91772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熙悦商务酒店北侧到薛家湾镇中蒙医院,平台扣除乘客7.38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葛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结案。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U596R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生力购物中心北门对面到薛家湾镇龙兴家园,平台扣除乘客9.4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结案。

  

  

  

  

  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CR052致享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都市生活广场到薛家湾镇中蒙医院,因被查扣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垫付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10日结案。

  

  

  

  

  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倪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76921塞力斯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南苑小区到薛家湾生力酒店,平台扣除乘客8.31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倪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9日结案。

  

  

  

  

  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董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EG848哈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云逸酒店到薛家湾中蒙医院,因被查扣未到达目的地。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董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12日结案。

 

  

  

  

  2024年3月12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牌照号码为晋FDK227吉利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晋FDK227吉利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银座快乐小羊到薛家湾中蒙医院,因未到达目的地,乘客取消订单。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运营。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4月12日结案。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网站标识码:1506000022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33号

蒙ICP备19004101号-1

联系方式:0477-8580238

邮编:017200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办公大楼塔2

技术支持:海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