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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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六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4-06-03 18:11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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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H316G雪佛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动车站到大路医院,因未到达目的地,驾驶员在滴滴平台取消订单未向乘客收取费用。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7日结案。

  

  

  

  

  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屈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34657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北山一号营销中心到薛家湾镇桃源路,平台扣除乘客7.18元车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22日结案。

  

  

  

  

  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923L0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北山一号到薛家湾镇龙兴家园,因未到达目的地司机取消订单,未收取费用。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15日结案。

  

  

  

  

  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7326Y雪佛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交警队旁公交站牌到薛家湾镇大诚朗景酒店,因未到达目的地司机取消订单,未收取费用。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8日结案。

  

  

  

  

  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魏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SY835长城哈佛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准煤公园到薛家湾镇一五三公交站,因未到达目的地司机取消订单,未收取费用。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魏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14日结案。

  

  

  

  

  2024年5月5日,当事人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D26180小鹏G6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世纪嘉城到薛家湾镇龙兴家园,滴滴平台向乘客收取费用19.2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对当事人赵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5月1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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