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关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22669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鼎华加油站到薛家湾镇新雅小区。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关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7月24日结案。
02
2024年7月8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D10728蔚来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东方御景二区到薛家湾镇政务大厅,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8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1日结案。
03
2024年7月4日,当事人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U120W吉利帝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贾家湾小区到薛家湾镇政务大厅,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1日结案。
04
2024年7月5日,当事人祁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B819XX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宜家快捷酒店到薛家湾镇新雅小区,滴滴平台扣取车费7.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祁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5日结案。
05
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常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7AJ98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妈妈菜饭店到薛家湾镇热带雨林饭店,滴滴平台扣取车费8.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2024年7月4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1936X一汽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东方御景小区到薛家湾政务大厅,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1日结案。
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常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14日结案。
06
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9D871福特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瑞华酒店到薛家湾东方御景4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88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14日结案。
07
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12H62大众斯柯达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久泰家具城到薛家湾欣园B区,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26日结案。
08
2024年7月4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1936X一汽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东方御景小区到薛家湾政务大厅,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1日结案。
09
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常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70856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薛家湾果小潞水果水岸明珠店到薛家湾东方御景4区,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常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22日结案。
10
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邬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B868W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薛家湾普惠医院到薛家湾政务大厅,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8.9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邬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28日结案。
11
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Z227P本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亿都酒店到薛家湾镇北区阳光超市,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2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3日结案。
12
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史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V233B吉利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薛家湾大诚朗景酒店到薛家湾东方御景2区,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史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3日结案。
13
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曹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G539M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通达路鑫磊房地产公司到薛家湾桃源里8号楼,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曹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4日结案。
14
2024年9月1日,当事人吕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B668RE别克商务车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华世隆酒店到包头市,费用按每人8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吕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9日结案。
15
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邱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34V78北京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沃热南路西侧到东胜区长泰大酒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7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邱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30日结案。
16
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马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X592D尼桑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鑫珂网吧到东胜区美珠花园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4.4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马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30日结案。
17
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牛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K2815T雪佛兰小客车承运4名乘客从杭锦旗锡尼镇分别到磴口县、伊和乌素和锡磴线四十三公路,费用按每人10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牛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6日结案。
18
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敖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KRG335本田雅阁小客车承运4名乘客从杭锦旗锡尼镇到杭锦旗巴拉贡镇,费用按每人8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敖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7日结案。
19
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龚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LM6706别克小客车承运6名乘客从巴彦淖尔市临河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往返费用按每人14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龚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7日结案。
20
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L687F7别克小客车承运5名乘客从巴彦淖尔市临河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费用按每人12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23日结案。
21
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李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豫C0035W别克小客车承运6名乘客从巴彦淖尔市临河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费用按每人12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李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8日结案。
22
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何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KJ057Z别克小客车承运4名乘客从杭锦旗锡尼镇到巴彦淖尔市临河,费用按每人8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何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3日结案。
23
2024年8月8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KN102E大众小客车承运3名乘客从东胜区分别到杭锦旗锡尼镇,费用按每人5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王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20日结案。
24
2024年8月9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K17P55现代小客车承运4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到杭锦旗锡尼镇,费用按每人5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20日结案。
25
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巴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KU505B东风小客车承运4名乘客从鄂托克旗乌兰镇到呼和浩特市,费用按每人180元结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当事人巴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26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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