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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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十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4-12-11 18:16

作者:吕慧

字号:大中小

  非法营运曝光(第十期)

  2024年10月1日,当事人安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779SV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青青草原酒店到薛家湾镇民族饭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9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安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8日结案。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M895N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草原明珠饭店到薛家湾镇周家湾社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9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结案。

  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常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7AJ98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汽车站到薛家湾镇热带雨林饭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8.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常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8月14日结案。

  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P621Z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水岸明珠小区到薛家湾镇东方御景四区,滴滴平台扣取车费7.3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18日结案。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2808C领克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祥和别墅区到薛家湾镇准东铁路,滴滴平台扣取车费8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19日结案。

  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郭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659U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金安购物中心到薛家湾镇北区桃源里8号楼,查获时未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6日结案。

  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005X9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第十幼儿园东南门到薛家湾泰禹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18日结案。

  2024年8月23日,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Z992V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薛家湾政务大厅对面到薛家湾镇热带雨林宴会城,因未到达目的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9月19日结案。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11623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悦客酒店到鄂尔多斯市党校东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1.9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6日结案。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NP397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正意广场到鄂尔多斯市党校东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3.3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段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7日结案。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田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晋JF94668长安欧尚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水天锦绣B座到康巴什区紫金府东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6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田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7日结案。

  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73661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整理中心到康巴什区未来学校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10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8日结案。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G862W尼桑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伊旗朴贞贞朝鲜料理东侧到康巴什区祥和嘉园西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8.81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结案。

  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贾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T018A福特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金信翰林苑北门到康巴什区未来学校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3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贾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结案。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陈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C1885零跑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伊旗丽枫酒店到康巴什区正大紫金府东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7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9日结案。

  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30615长安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鲜牧坊附近到康巴什区中国工商银行东颐支行,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6.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31日结案。

  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魏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A6907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日新大厦停车场到康巴什区中国工商银行东颐支行,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6.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魏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日结案。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08450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神华康城B区到康巴什区园丁小区附近,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2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日结案。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96195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晋鑫研究超市到康巴什区文澜雅筑北区西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3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日结案。

  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韩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A0983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呼龙研究超市到伊旗水岸新城濡园,滴滴平台扣取费用8.76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韩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1日结案。

  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白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B6658长安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水岸新城澄园西门到伊旗水岸新城濡园西北门,滴滴平台扣取费用7.05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白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2日结案。

  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莫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A7718吉利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文明小区到伊旗美好农场,滴滴平台扣取费用11.8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份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莫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4日结案。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陈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98025长安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人民医院东南侧到鄂尔多斯站,滴滴平台扣取费用15.66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4日结案。

  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71117捷途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亿城文澜学府东门到伊旗阿镇幸福加油站,滴滴平台扣取费用7.49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自行下载注册的“滴滴”软件并开始载客。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9日结案。

  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贺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KS881B本田小客车承运3名乘客从达旗树林召镇到东胜区,每人收取车费5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贺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5日结案。

  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KZ201F尼桑小客车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到达旗树林召镇东源新村小区,每人收取车费5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3日结案。

  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马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B767ZM大众小客车承运1名乘客从达旗树林召镇第七中学西门到准旗薛家湾镇,收取车费8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马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4日结案。

  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付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P210M斯柯达小客车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到达拉特旗,收取车费5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付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21日结案。

  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该车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通过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8564T大众小客车先从新街高速路口承运1名乘客到嘎鲁图镇,收取车费100元;又从兰家梁收费站路口承运1名乘客到嘎鲁图镇,收取车费6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结案。

  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史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陕KES025大众小客车承运3名乘客从乌审旗土豆基地到图克镇,收取车费9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史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1日结案。

  2024年10月19日,当事人侯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蒙KV125U商务车承运7名乘客从乌审旗乌审召镇土豆基地到榆林,每位乘客收取车费7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侯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22日结案。

  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魏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227A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悦鑫苑小区到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加一。经调查,当事人一天共接4单,通过软件共收取车费30.92元。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魏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6日结案。

  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邢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陕KF733Q捷途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福海购物中心到乌审旗嘎鲁图镇玫瑰家园。经调查,当事人一天共接4单,通过软件共收取车费40.58元。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邢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结案。

  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陕KEQ513哈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妇幼保健所到乌审旗嘎鲁图镇世嘉C区。经调查,当事人一天共接18单,通过软件共收取车费181.5元。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结案。

  2024年11月3日,当事人魏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陕A0Y13H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气田指挥中心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汽车站。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10月23日共接105单,通过软件共收取车费1038.86元。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魏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21日结案。

  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郭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R220B帝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祥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到乌审旗嘎鲁图镇王发成五官门诊。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9月1日共接1380单,通过软件共收取车费20849.96元。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25日结案。

  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思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82T50宝骏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御水泉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悦鑫苑小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11月9日共接54单,通过软件共收取车费513.82元。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思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3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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