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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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三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5-04-07 18:22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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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穆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66881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王府井美锐口腔门诊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通过软件收费9.61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穆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7日结案。

  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66006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鄂尔多斯东胜区太阳城小区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2.8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7日结案。

  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贾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18101塞力斯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万正渝味轩重庆毛血旺到东胜煜春园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3.8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贾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7日结案。

  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毛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H786T尼桑轩逸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内蒙古宝裕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到东胜区煜春园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4.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毛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31日结案。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吕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M913Z荣威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全季酒店(万正广场店)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6.09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吕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5日结案。

  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A6517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天骄南路横东集团大厦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1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8日结案。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A9585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碰碰冰烧烤店到东胜客运总站,又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5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5日结案。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90455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东胜区东环路富祥新农花园到东胜区人民医院急诊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1.1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1日结案。

  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段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D9266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伊克昭公园华盈小区北门到东胜区中国石化乌审东街加油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29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段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7日结案。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马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X592D尼桑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公园街道锦江之星酒店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马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1日结案。

  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孙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87083长安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人保财险公交站到东胜区新时代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1.8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4日结案。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吴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2869P雪佛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巴音孟克蒙餐店到东胜区新时代小区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5.98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5日结案。

  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386G江淮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盛世豪庭西门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4.5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8日结案。

  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田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27669荣威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王府井旭永眼科研究所到东胜区聚能小区66号楼,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3.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田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8日结案。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霍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L363T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形象造型中心到东胜区公园大道D座,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3.9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霍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7日结案。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史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甘MFS089吉利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开耳木子酒店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8.2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史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2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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