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高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B2105W朗逸客车承运2名乘客从达旗到乌兰镇。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高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3日结案。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杨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Q188F别克商务车承运3名乘客从鄂尔多斯达旗树林召镇景秀华庭到呼和浩特市,每人收取车费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杨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4日结案。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BDA787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达旗树林召镇盛鑫小区到包头火车站。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6日结案。
2025年5月5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蒙B6AW27起亚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分别从包头安居快捷酒店和达旗福隆小区承运2名乘客到包头火车站。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1日结案。
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DC399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达旗树林召镇全胜CNG加油站承运1名乘客到达旗第八中学。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3日结案。
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杨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E573G大众客车承运3名乘客从鄂尔多斯东胜区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每人微信收取车费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杨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3日结案。
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布某某驾驶蒙K5856Z雪佛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乌审旗嘎鲁图镇锡尼路阳光小区东门承运1名乘客到乌审旗园丁小区8号楼。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布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3月31日结案。
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P033Z别克客车承运3名乘客从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每人微信收取车费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日结案。
2025年3月23日,当事人梁某某驾驶陕K9W393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承运1名乘客到乌审旗福海购物中心停车场。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梁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日结案。
2025年4月1日,当事人德某某驾驶蒙KDC0519特斯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乌审旗嘎鲁图镇华府世家东门承运1名乘客到乌审旗悦鑫苑。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德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日结案。
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邢某某驾驶蒙K9DN13帝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乌审旗嘎鲁图镇未来星第五幼儿园承运1名乘客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明月城市会客厅。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邢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7日结案。
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李某驾驶蒙KM880M魏派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乌审旗嘎鲁图镇铜锅老涮坊(人民路店)承运1名乘客到乌审旗嘎鲁图镇福海购物中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9日结案。
2025年5月5日,当事人赵某某驾驶陕KD53052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乌审旗嘎鲁图镇三和小区停车场承运1名乘客到乌审旗嘎鲁图镇玫瑰家园。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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