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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KF11260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景泰华府西门到准旗薛家湾镇大城祥云南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结案。

2025年6月6日,当事人郝某某驾驶蒙KF29511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华峰商厦南门到薛家湾镇大诚朗景酒店。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郝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9日结案。

2025年6月6日,当事人白某驾驶蒙KAP503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内蒙古铁兵公司西南门到薛家湾镇大诚朗景酒店。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白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30日结案。

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殷某某驾驶蒙K7955Z别克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上尚烧烤(大诚店)到薛家湾镇南苑东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殷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2日结案。

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吕某驾驶蒙K29R36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全民健身中心到薛家湾镇滨河里4号楼。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吕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27日结案。

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姚某某驾驶蒙A275HN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贾三羊肉馆到薛家湾镇雄顺木业。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姚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6日结案。

2025年6月3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晋BLW790丰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全民健身中心到薛家湾镇滨河小区4号楼。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由于当事人是第二次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24日结案。

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余某某驾驶鄂LE9A19现代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兴隆街道AK主题KTV到薛家湾镇生力国际酒店。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余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8日结案。

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KDC373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曙光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到薛家湾镇通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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