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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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十五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5-10-28 17:43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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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杨某驾驶蒙KD00224帝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苏力德国际财富中心二期北门到东胜区煜春园北门,收取费用8.2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8日结案。

  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周某驾驶吉GRA206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大润发超市到东胜区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收取费用9.8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9日结案。

  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蒙KFJ2212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赛特商场到东胜区民生广场东门,收取费用7.7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7日结案。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杨某驾驶蒙KT018E北京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长泰大酒店到东胜区东丽小区北门,收取费用7.2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1日结案。

  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蒙K69U31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知青烤吧对面到东胜区长泰大酒店,收取费用8.2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2日结案。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张某驾驶蒙K7750D思威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紫金苑到东胜区幸福里老街,收取费用7.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9日结案。

  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杨某驾驶蒙KF1722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北门到东胜区富兴小区,收取费用11.7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日结案。

  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严某驾驶蒙KF96870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教办手指羊旗舰店到东胜区长泰大酒店,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严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6日结案。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闫某驾驶蒙B676ZC北京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满世广场A座西北侧到东胜区万正广场A座,收取费用8.4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闫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6日结案。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徐某某驾驶蒙KVT100雪佛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京卓口腔门诊到东胜区佳美绿洲小区,收取费用13.8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徐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8日结案。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蒙KD69494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中国银行(吉劳庆支行)东侧到东胜区长泰大酒店,收取费用11.3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8日结案。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B789R雪佛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黄金海岸到东胜区长泰大酒店,收取费用8.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2日结案。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HB6604起亚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乌审东街暖城驿站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收取费用7.6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2日结案。

  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D977R北京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铁牛大酒店东南门到东胜区万达广场,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9日结案。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温某驾驶蒙KD23277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天骄大酒店到东胜区火车东站,收取费用23.4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温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6日结案。

  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蒙K2894L本田雅阁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联系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达旗树林召镇到东胜区,每人收取费用5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吴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6日结案。

  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温某驾驶蒙KR072S尼桑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邮电小区到东胜区万成广场C座,收取费用8.49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温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4日结案。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23X12宝骏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联创中誉集团到东胜区万达广场南门,收取费用7.1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9日结案。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折某某驾驶蒙KY8115上汽大通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联系承运5名乘客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到东胜区,每人收取费用12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6日结案。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晋JBZ686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汉庭酒店(区政府店)到东胜区火车东站,收取费用24.2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6日结案。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F73661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海派倾城西门到东胜区东兴时代广场,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2日结案。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张某驾驶蒙KF3176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铜川镇五金百货大全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因中途被查获,取消订单。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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