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营商环境3.0)的要求,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订工作指引。
一、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式,是指支队各相关科室及安监大队、质监大队、旗区各大队在依法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监督检查工作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二、“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三、 市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支队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安监大队、质监大队及客运出租科、货运物流科、机修驾培科工作人员。
四、抽查事项为:支队公布的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政策法规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部核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单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市层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支队政策法规科负责,旗区层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旗区大队负责。
六、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市交通运输局建立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为准。
七、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支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在上一年12月前由安监大队、质监大队及客运出租科、货运物流科、机修驾培科分别制定各自监管领域的抽查计划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汇总后公布,旗区大队按抽查计划执行。抽查工作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的守信企业,在两年内可以减少检查次数。
八、实施抽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市层级抽查计划由支队法规科负责抽取,旗区层级抽查计划由旗区大队负责。
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所需检查单位数的比重不低于5%,且适时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两客一危”企业应根据上级要求及实际监管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对于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评级为“差”状态、有投诉举报或已掌握有违法线索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经营者不受前款限制。
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十、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方式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十一、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等。检查结束,检查人员要及时建立检查专档并妥善保管。
十二、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专班。
专班统一汇总各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每季度向支队领导报告一次汇总情况。
十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违法违规行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典型案例应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曝光或通报。
十四、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经支队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由科技信息科在支队网站上对外公开。
十五、对执法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职责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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