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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通知
交办法函〔2025〕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部署要求,切实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适用范围
《标准》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也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指南。《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公路、水路运输、港口、航道、海事、公路水运工程等领域以企业为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贯彻执行好《标准》对于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检查的精准性、实效性,确保企业明确其是否违法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维护好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在开展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专项检查过程中,要贯彻执行好《标准》,务求行政检查精准高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坚持于法有据
《标准》以监管业态为主线、以企业为对象,主要梳理交通运输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规范要求,逐项明确检查内容和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完善,于2025年12月底前公布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各领域通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内容,根据检查重点和实际情况依法开展。《标准》关于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的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注重检查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标准》作为整治突出问题规范执法专项行动的一项重点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内、层级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将《标准》纳入涉企行政检查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升行政检查能力和水平。行政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将《标准》纳入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自动筛查问题线索,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要寓服务于检查,引导企业对照《标准》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主动纠错,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标准》使用过程中的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5月30日
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01 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02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03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检查
0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及相关单位检查
05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06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检查
07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08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09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12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13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检查
14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检查
15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检查
16 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17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检查
18 港口经营人通用检查
19 危险货物、客运港口经营人检查
20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
21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检查
22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23 游艇俱乐部监督检查
24 船员服务机构检查
25 船员培训机构检查
26 外国验船公司检查
27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28 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29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30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检查
31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检查
3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检查
34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5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01 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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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道路客运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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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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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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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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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 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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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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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 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九十 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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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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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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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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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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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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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 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且客 车未擅自改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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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 注销等无效情形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九 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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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 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 齐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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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 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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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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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 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 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 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 不少于2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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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 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 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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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 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 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 于 9 0 %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 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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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 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 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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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 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 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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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 确地录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 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 并及时更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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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五: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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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 配客站点停靠、是否按照规定 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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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是 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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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 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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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 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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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班车客运是否与客运站签 订进站协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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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为定 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捷式安 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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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信 息是否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 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 致,如实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 业务数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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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 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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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 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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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 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 四项和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02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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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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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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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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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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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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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 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 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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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 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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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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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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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 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 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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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 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 出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 项和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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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 服务功能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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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 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 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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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 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 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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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 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 信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 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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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 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 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 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 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 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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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 是否进行安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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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 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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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 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 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 发车前例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危 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 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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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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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 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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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 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 四项和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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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 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03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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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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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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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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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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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 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 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 法确定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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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 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 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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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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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 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 信号工、通信工(如有)等重点 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 进行培训和考核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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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运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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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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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 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 务标识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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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 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 等信息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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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 靠站点、运营时间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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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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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 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 中断运营服务,是否未按照规 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 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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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 意终止运营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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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 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 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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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 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 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第九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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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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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 九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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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 条、第九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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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 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为 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 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 备处于良好状态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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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 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 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 良好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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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 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 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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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 四项和第五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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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 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 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 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 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 营安全事故发生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0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及相关单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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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 业的单位、使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单位、城市轨道 交通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植物的相关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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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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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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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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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外 的单位是否擅自从事城市轨道 交通线路运营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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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 将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转 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 他人运营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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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 按照规定配备运营车辆或者设 置运营服务标识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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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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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 按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和技能培训教育,重点岗位 人员(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 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 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是否 经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 项、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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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是 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 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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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 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 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 工作岗位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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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运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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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 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关服 务标准、规范、要求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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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 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 急等信息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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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 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 运营时间,是否擅自中断运营 服务,是否擅自终止运营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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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采 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 营等措施,是否及时告知公众 并按规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 部门报告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 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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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运 行图是否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主管部门备案。调整运行图严重 影响服务质量的,是否向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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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是 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 结果告知乘客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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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 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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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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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 运行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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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 否按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 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 查手册,是否按要求报告运营 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至第 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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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 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 技术管理体系,是否对设施设 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 修、更新改造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第 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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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 统计分析制度,并按有关规定 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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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 否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 故障和事故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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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利 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或设施设 备设置的广告,是否影响运营 安全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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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按照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体系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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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 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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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 否按规定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 急演练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十 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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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是否 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同 意进行作业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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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是否 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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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是否 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 进行动态监测或者及时消除发 现的安全隐患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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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使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 路桥下空间的单位,其空间使 用是否存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 的情况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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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 筑物或植物的相关责任单位, 其所负责的建(构)筑物或植物 是否存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 限界的情况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 |
05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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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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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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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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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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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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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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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 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按规 定办理了注册手续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是三条、第四 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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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了继 续教育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四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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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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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 注销等无效情形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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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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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 举报制度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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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 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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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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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 驾驶员转包经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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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 状况良好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 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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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 租汽车相关设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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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 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 护车辆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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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 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 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 报警装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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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 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 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 务监督电话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06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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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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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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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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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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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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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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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 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是否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 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 员一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 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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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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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 备合法营运资质;是否保证 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 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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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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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有按规定将提供服务 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 管部门报备的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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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 术状况良好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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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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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 量标准、建立并落实乘客投 诉处理制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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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履行运营服务标准, 未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绕道 行驶、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 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 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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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 息,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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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岗前 培训和日常教育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07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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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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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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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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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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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 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 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 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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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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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 (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 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 定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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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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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 否取得从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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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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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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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 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 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 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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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 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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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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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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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 行出站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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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 脱落、扬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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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 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 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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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 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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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 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 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 重、监控等设施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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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五: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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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 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 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 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 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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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 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 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
16.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 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 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 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 台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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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 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 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 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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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 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等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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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 准确地录人所属道路运输车 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08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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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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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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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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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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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 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 |
|
2.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 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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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转让、出租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 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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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 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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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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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 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 资格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 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 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 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 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 业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 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 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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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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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 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 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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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际车辆数量是否仍然具 备开业许可要求的最低车 辆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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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 场地,并封闭管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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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 度审验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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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 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 良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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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 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 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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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定期对运输车辆、罐 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 行检查,有相应检查记录,且 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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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输车辆是否根据危险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 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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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 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 是否齐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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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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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 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 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 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 备,最低不少于2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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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 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 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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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 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 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 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 台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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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 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 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 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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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 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 据等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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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 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 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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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五: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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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按规定制作危险货 物运单并妥善保存电子运单 不少于12个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项、第 六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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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 备及停车场地的安全管理制 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 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 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 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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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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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按规定投保危险货 物承运人责任险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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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 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 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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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规范填写行车日志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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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 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 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是否 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 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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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六: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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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资质许可;是否使用 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 可证件;是否超越资质许可 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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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抽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 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 的从业资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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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09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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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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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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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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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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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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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 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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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旅客 运输许可证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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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国 际道路旅客运输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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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国际道 路旅客运输许可证件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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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许可审查过程中,是否存 在申请人不符合国际道路运 输经营条件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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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不再满 足经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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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者在180日内未履行 被许可的事项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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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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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者未备案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七十四条第 三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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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申 请人不符合国际道路运输经 营条件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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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不再满 足经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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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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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 输车辆不符合我国有关运输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 量规定的情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
12.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 输车辆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 责任险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
13.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 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 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形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 六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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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车 辆不具有安全技术检验(以及 环保等)合格标志或证明的 情形 |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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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 辆没有配备要求的灭火器具 以及个人防护的装备和设备 的情形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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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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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 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 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 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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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出租、 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 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 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 识别标志》的情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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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运输车 辆不具有本国国籍识别标志 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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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存在我国国际道路运 输驾驶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情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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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 辆持有运输单据和应急指南 (安全卡)驾驶员证件与行车 许可证不一致情形 |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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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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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存在我国国际道路运 输企业违反规定路线运行的 情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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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存在旅客运输途中擅 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 移交他人运输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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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存在未报告原许可机 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的情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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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 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 旅客或货物运输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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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 输车辆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 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情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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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 输车辆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 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 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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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是否存在我国不定期旅客 运输车辆线路一端不在车籍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 的情形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 第六项 |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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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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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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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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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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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 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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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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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目、培训 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 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 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 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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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 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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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 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4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 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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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 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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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 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 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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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 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 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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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 行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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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 训合同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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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 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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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 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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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教学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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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 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 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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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 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 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 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 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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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 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 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 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 九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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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 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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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 志》《培训记录》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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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 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 人员驾驶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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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 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 者造成交通事故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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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 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等不良行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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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 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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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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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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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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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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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 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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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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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 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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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 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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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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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 竣工出厂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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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 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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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 行维修作业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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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 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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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 列维修作业项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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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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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 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 时单价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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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 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 收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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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 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
12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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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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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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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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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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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 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 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 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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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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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 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 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 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 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 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现象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 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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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 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 产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 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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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 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 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3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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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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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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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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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站 (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 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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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收费站的设置不 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 站位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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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收费 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 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 良好的技术状态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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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 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 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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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道口设置不符合 规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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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 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 不及时疏导交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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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公布限 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 信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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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 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保 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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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存在未履行公路绿化 和水土保持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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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公路移交手续前,公 路是否经鉴定和验收,符合 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 技术等级和标准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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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按规定对公路进行 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 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 的,是否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并采取措施修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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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定期对公路设施进 行检测、评定、检查,保证技 术状态符合标准;是否对不 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 进行维修,并及时向社会公 告、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 |
14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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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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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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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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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 质,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满 足资质条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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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 护作业单位资质;是否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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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 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 务的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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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倒 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 位资质证书的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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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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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护作业时,公路养护人 员是否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 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 作业时,是否设置明显的作 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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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 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 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 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 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否在作 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 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 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是 否修建临时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15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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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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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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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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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 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 工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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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 否存在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 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 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 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 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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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 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 工程设施,并确保工程设施 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 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16 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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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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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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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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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是否按照《国内水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 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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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 运力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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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取得国际海上运输 业务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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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 口之间海上运输和拖航是 否取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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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运输船舶的营运证 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出营 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 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 加营运证核定的载客定额、 载货定额、变更从事散装液 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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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 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 相应的财务担保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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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是 否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 组织和个人,或是以租用中 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 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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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违 规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 路运输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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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 务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 票销售单位是否按规定落 实实名售票要求的检查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 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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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务、机务及安全与防 污染委托代管的船舶是否 有委托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管理公司是否持有合法、有 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 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 知》“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中“(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 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 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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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事班轮运输业务是否 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 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 者其变更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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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 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国家规 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 运的物品清单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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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对托运人身份信 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 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 毕后6个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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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按规定及时、正确 报送统计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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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相关人员、固定办公场 所、委托船舶管理企业或委 托管理协议等发生变化,以 及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 上水上交通事故后,是否及 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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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能按照管理部门要 求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 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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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从事两岸航运的企业是 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 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是否按照《台湾海峡两 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准 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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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两岸航运经营运输船舶 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 运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 出现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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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两岸航运班轮航线挂 港、营运船舶发生变更的, 是否按照规定提前提交申 请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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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两岸航运企业是否依据 《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 表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报送数据,是否存在迟报、 漏报、谎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的通 知》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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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两岸航运客船经营公司 是否依法办理船东责任和 旅客意外伤害有关保险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九条 《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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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是 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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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擅自经营国际客 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运输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 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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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 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是否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 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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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者是否存在经营中国港口 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 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 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 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 舶运输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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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擅自经营国际班轮 运输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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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 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 是否将其经营资格提供给 他人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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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及其 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是否 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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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否 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执行 备案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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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否 存在损害国际海上运输市 场秩序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 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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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否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 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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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否 存在损害公平竞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 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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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在 华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17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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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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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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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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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 可证》,是否按照《国内船舶管 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 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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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出租、出借船舶管 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行 为,是否有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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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为未依法取得船舶 营运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 的船舶提供船舶管理业务; 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 务的,是否与委托人订立书 面协议;发生相关变动时是 否及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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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 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是否按规定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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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 业资历是否与其管理的船 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根据 与其签订代管协议的代管 船舶艘数,是否配备满足相 应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 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 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 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 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 和管理能力是否与其经营 范围相适应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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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 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 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 情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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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的船舶发生安全和 污染责任事故是否及时 报备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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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 构,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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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向管理部门报备签 订的代管船舶的管理协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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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和管 理台账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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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 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强行代 理;是否为未依法取得水路 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 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办理 代理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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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船舶代理企业、港口企 业是否为未经批准从事两 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和 船舶办理业务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
18 港口经营人通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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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港口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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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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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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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许可相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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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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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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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 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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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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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 风措施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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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 能接靠船舶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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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 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 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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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 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 根据应急演练结果进行修 订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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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 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 资的作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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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规定将应急预案报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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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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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 记录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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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 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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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 关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培 训,具备履行知识和能力的 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十一条、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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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 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 关信息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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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照规定公布经营服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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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码头等港口基础设施安 全、适用状态的检查 |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
19 危险货物、客运港口经营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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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危险货物、客运港口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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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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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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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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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许可相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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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 过驳作业许可相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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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 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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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规开展安全评价并备案的 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 八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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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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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装卸管理人员依规取得相应 的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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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在具 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 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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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的 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 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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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规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以及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并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测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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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设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 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实行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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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 登记制度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 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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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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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危险货物包装及装卸、储存 等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第七十九 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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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船岸安全检查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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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 统,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异地 备份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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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规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 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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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重大危险源情况报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八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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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危险货物输送管道风险防控 落实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八十四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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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 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将有关情 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和作业船舶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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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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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 及隐患整改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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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 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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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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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依规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 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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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将应急预案向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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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依规将应急预案向从业人员 公布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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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 要的器材、设备的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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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港口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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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 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 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 款第三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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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 情况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 |
20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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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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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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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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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是否按 规定编制运行方案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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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是否经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 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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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行单位是否未经负责航道 管理的部门同意,调整运行方案 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 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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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运行方案 开放通航建筑物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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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调度规则 进行船舶调度,是否无正当理由 调整船舶过闸次序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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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行单位是否及时开展养护, 是否因养护原因造成通航建筑 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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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行单位养护停航时间是否 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超 出时限是否重新报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21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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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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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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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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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是否存在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 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报送的航 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 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为;是否 存在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 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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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是否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 响评价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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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 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是否依 法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22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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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依法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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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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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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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安 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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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 支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 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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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配备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 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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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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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 督检查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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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应急预案建立实施、训练 演习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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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 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的信息 报告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 三十八条 |
23 游艇俱乐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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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游艇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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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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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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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艇所有人是否与游艇俱乐 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 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 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 面的责任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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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游艇俱乐部是否按照海事管 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 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 污染责任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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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游艇俱乐部是否具备法人资 格,并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污染 能力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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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是否 报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 案,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核查予以 备案公布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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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艇俱乐部是否对其会员和 管理的游艇承担相关安全义务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24 船员服务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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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船员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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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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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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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海员外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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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是否符 合许可;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 事海员外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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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年审合格,不合格的是 否如期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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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 员服务协议;是否与外派海员 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 同,签订过程中是否隐瞒有关 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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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及时处理境外突发事件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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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是否 对其外派海员作出安排并报 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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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为所服务的外派海员建 立信息档案,定期报海事管理 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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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 动用后是否按时补齐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 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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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船员服务业务(不包括海员外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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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建立船员 信息档案,并定期报监管机构 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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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 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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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船员用人单位是否与船员 订立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25 船员培训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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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船员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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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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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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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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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备许可条件,并取得 船员培训许可证;是否擅自从 事船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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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培训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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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 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等要求,进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 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六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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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计划是否向海事管理机 构报备、培训课程是否经海事 管理机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26 外国验船公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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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外国验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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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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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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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保持 情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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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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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检测服务质量管控情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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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海 事局管理性要求的情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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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活动与相关国际公约、 规范的符合性情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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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船舶检验责任有关的质量 缺陷整改情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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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27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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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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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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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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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清污能力是否符合《船 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 要求》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 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 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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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是 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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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国 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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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按要求做好应急船舶、 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 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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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是 否与应急清污能力等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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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按规定从事污染清除 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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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的污 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 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 应的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 告、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 处理方案和船舶污染清除设 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 况、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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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 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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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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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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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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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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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配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九 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 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 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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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 船舶修造的单位是否配备与其 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 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 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适用于 沿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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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制定了防治船舶及其有 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 案,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 组织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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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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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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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海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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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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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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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员最低年龄健康证明以及 海员的适任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九十 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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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上船员是否签署就业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 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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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员的招募和安置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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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是否 满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 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九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 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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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是否满足配员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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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员的起居舱室、船上娱乐 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是否符 合相关要求 |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A3.1、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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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 故预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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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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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船上船员工资支付、对船员 的遣返的财务担保、关于船东 责任的财务担保是否满足相关 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30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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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申报员、检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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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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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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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 将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 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 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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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员、检查员是否违规使 用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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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员、检查员是否按照规 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申 报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检 查员是否按规定开展现场装箱 检查,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 书》是否与实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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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申报员、 检查员是否接受危险货物水路 运输企业对其进行的安全教 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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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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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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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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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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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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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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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 目建设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是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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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 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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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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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 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 督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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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 否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和 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实行地 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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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选择勘 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 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 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 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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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单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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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单位是否对未进行交工 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 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 运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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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单位是否随意压缩建设 工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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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 量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在24小 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 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 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不得拖延和隐瞒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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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 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 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 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 外工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 实、及时到位;是否按合同规定 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 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 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 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 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 建设成本的问题;是否按规定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 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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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财会机 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 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 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 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是 否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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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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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 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 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 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 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 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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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单位 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 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 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 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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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 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 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 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 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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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目 法人批准,将工程设计中跨专 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 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单位;是否转包或者二次 分包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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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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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 计;施工单位在变更设计中弄 虚作假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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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 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 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 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 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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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 单位是否将建筑材料、构件和 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是 否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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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是否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 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 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 量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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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 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 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 足工程需要;是否均衡组织生 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 全生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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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 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 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 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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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施工单位是否将劳务作业 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 务分包人;是否与招用农民工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 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 法人备案;是否按照合同按时 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制度 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 安全;是否拖欠分包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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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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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 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 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 越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 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 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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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 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 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 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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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工程实施中,监理单位是否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 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 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 量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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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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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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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 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开展勘 察、设计招标;是否通过初步设 计审批后,开展监理、施工、设 备、材料等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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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设单位是否不具备自行 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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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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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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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 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存 在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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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 擅自对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作 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 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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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擅自交付使用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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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 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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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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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 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 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 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 转包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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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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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目 单位同意,将工程设计中跨专 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 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单位承担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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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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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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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 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 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 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 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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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施工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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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施工单位是否经项目单位 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 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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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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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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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 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 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转包 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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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理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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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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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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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公路、水运投资项目是否符 合立项审批相关条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 录137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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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关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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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 否满足审批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 十六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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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 否满足审批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 十六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 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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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施 工许可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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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竣 工验收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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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满 足竣工验收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 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 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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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是 否满足安全条件审查许可相关 条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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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是 否满足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 相关条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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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 十四条、第六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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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 设计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 的条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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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 的条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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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申请人是否满足水运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条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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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 关条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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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申请人是否满足造价工程 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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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申请人是否满足监理工程 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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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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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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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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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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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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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一: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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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 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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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 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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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 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七 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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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 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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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单位是否对公路工程 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报告期限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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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单位是否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 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 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 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 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 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质量问题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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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是否对 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 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连同设 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 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 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 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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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二: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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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 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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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单位是否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进行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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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 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工处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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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 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 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 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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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 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 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 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 控制程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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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是 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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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 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 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是否上 岗作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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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施工单位是否对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 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 是否进人下道工序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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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施工单位是否将未经监 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 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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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 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 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 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 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 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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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三: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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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 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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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 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 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 质量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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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程款拨付、交(竣)工验收 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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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 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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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 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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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监理单位是否将不合格 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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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 设立现场监理机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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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 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 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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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是否 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 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 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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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 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 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 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 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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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四:质量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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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 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 构安全的,检测机构是否及时 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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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检测机构是否未取得相 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 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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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检测机构是否出具虚假 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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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检测机构是否在同一公 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 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 量检测委托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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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五: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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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拒绝 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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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 关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向有关部 门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 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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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 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 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 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 机制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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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是否书面明确相应的 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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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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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 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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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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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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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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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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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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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一: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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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 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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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暗 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 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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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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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开展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 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 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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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 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 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 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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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二: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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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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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是 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 方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 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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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不同施工 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 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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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的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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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单位施工前是否对 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 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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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否 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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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单位是否向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 护服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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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 者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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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管人员是否按照考核 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 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 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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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施工单位是否对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 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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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 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是否接受 安全教育培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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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施 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 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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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施工单位是否使用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 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 (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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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由专业 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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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 入施工现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 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 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21.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 收合格后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 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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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施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 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 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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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施工单位是否因未按批 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 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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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 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 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 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 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和通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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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是否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 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 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十五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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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施工单位是否依据风险 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 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组织专家对需要论证 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审核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 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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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 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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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施工单位是否对因建设 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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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施工单位是否推进本企业 承接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现 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 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查 自 纠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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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 报告后,是否迅速组织抢救,减 少人员伤亡,应当妥善保护现 场、有关证据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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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施工单位是否在尚未竣工 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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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 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 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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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 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 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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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 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 爆破作业各环节加强消防安全 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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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列入建 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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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施工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 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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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三: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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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 四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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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 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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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 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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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 三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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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监理单位是否如实记录安 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 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妥善 保存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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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监理单位是否审核施工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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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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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 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 责人和有关人员是否配合事故 调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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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 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 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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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出租单位是否向工程施工 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 施工机具及配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 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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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编制拆 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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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单位是否出具自检合格 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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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进 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 手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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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 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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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依 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 的显著位置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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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 单位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 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数据 出现异常时是否及时向合同委 托方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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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如 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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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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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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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工程安全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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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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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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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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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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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 运输市场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 随机抽样检验,并根据有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产品质 量是否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35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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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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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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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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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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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 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 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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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 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 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 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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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 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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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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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升级改 造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与公路 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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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 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 力、物力投入主要负责人是否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 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 大网络安全问题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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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 构,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运行经费,并依法依规严格规 范经费使用和管理,防止资金 挤占挪用,配备相应的人员,明 确责任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并 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安全技能 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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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履行 相关职责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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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采购依法通过检测认证 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 用产品,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 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 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 的,是否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 定通过安全审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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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将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 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 据存储在境内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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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是否不 低于第三级,是否采取技术保 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 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 和违法活动,保障公路水路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 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和可用性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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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 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 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 全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 门报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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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 护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是否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 护,是否自行或委托商用密码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 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 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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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必要 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 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 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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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 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 结果的,是否及时将相关情况 报告保护工作部门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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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 散等情况,是否及时报告保护 工作部门,并按照保护工作部 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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