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1—2014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4 人员条件
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4.3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装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
4.4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4.5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基本要求
5.2 经营管理
5.3 质量管理
6 安全生产条件
6.1 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6.2 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6.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6.5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 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2 停车场
8.3 生产厂房及场地
9 设备条件
9.1 应配备表1~表4所列的仪表工具、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2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9.3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9.4 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仪表工具
序号 |
设备名称 |
1 |
万用表 |
2 |
气缸压力表 |
3 |
燃油压力表 |
4 |
液压油压力表 |
5 |
真空表 |
6 |
空调检漏设备 |
7 |
轮胎气压表 |
8 |
外径千分尺 |
9 |
内径千分尺 |
10 |
量缸表 |
11 |
游标卡尺 |
12 |
扭力扳手 |
13 |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14 |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表2专用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大中型客车 |
大型货车 |
小型车 |
附加说明 |
1 |
废油收集设备 |
√ |
|
||
2 |
齿轮油加注设备 |
√ |
|
||
3 |
液压油加注设备 |
√ |
|
||
4 |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
√ |
|
||
5 |
脂类加注器 |
√ |
|
||
6 |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 |
|
||
7 |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 |
— |
|
8 |
车轮动平衡机 |
√ |
|
||
9 |
四轮定位仪 |
— |
— |
√ |
二类允许外协 |
10 |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
√ |
√ |
— |
二类允许外协 |
表2(续)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大中型客车 |
大型货车 |
小型车 |
附加说明 |
11 |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 |
— |
|
12 |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
√ |
大货车允许外协 |
||
13 |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
√ |
|
||
14 |
汽车举升设备 |
√ |
一类应不少于5个,二类应不少于2 个。汽车举升或具有安全逃生通道的地沟 |
||
15 |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
√ |
|
||
16 |
冷媒鉴别仪 |
√ |
|
||
17 |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
√ |
|
||
18 |
无损伤设备 |
√ |
— |
√ |
|
19 |
车身清洗设备 |
√ |
|
||
20 |
打磨抛光设备 |
√ |
— |
√ |
|
21 |
除尘除垢设备 |
√ |
— |
√ |
|
22 |
车身整形设备 |
√ |
|
||
23 |
车身校正设备 |
— |
— |
√ |
二类允许外协 |
24 |
车架校正设备 |
√ |
√ |
|
二类允许外协 |
25 |
悬架试验台 |
— |
— |
√ |
允许外协 |
26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
— |
√ |
大中型客车允许外协 |
27 |
喷油器试验设备 |
√ |
允许外协 |
||
28 |
调漆试验设备 |
√ |
|
||
29 |
调漆设备 |
√ |
— |
√ |
允许外协 |
30 |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见GB/T16739.2—2014中的 |
√ |
允许外协 |
||
31 |
氮气转换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 |
— |
√ |
|
32 |
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 |
— |
√ |
允许外协 |
注:“√”要求具备,“—”不要求具备。 |
表3 检测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附加说明 |
1 |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
|
2 |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
3 |
侧滑试验台 |
可用单板侧滑台 |
4 |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
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 |
表4通用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1 |
计算机 |
2 |
砂轮机 |
3 |
台钻(含台钳) |
4 |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 |
5 |
气体保护焊设备 |
6 |
压床 |
7 |
空气压缩机 |
8 |
抢修服务车 |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16739.2—2014)
1 范围
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 ,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办公室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关窗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 生产厂房和面积、结构及设施及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4.6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局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4.7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4.8 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有所需工程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9 使用与俱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综合小修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s) 举升设备或地沟;
t) 废油收集设备;
u) 齿轮油加注设备;
v) 液压油加注设备;
w)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x) 脂类加注器;
y)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于手动灯光仪投影板检测) ;
z) 制动减速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
5.2.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
5.2.1.3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
5.2.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可压缩机;
c)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翻转设备;
f) 发动机诊断仪;
g) 废油收集设备;
h) 万用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时仪;
m)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 燃油压力表;
o) 喷油泵实验设备(允许外协) ;
p) 喷油器实验设备(允许外协) ;
q) 连杆校正器;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切割设备;
c) 压床;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1)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
o) 砂轮机和角磨机;
P) 举升设备;
q) 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 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电气系统维修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c) 万用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 电路检测设备;
i) 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m) 空气压缩机;
n) 万用表;
o) 废油收集设备。
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轮胎修补设备;
h)车轮动平衡机。
5.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废油收集设备;
c)齿轮油加注设备;
d)液压油加注设备;
e)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f)脂类加注器;
g)举升设备或地沟;
h)空气压缩机。
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千分尺;
e)厚薄规。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a)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
b)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业拆装工具;
c)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
d)超声波清洗仪;
e)专用工作台。
5.10 曲轴修磨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曲轴磨床;
b)曲轴校正设备;
c)曲轴动平衡设备;
d)平板;
e)V型块;
f)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外径千分尺;
h)无损探伤设备;
i)吊装设备。
5.11 气缸镗磨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立式精镗床;
b)立式珩磨机;
c)压床;
d)吊装起重设备;
e)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量缸表;
g)外径千分尺;
h)厚薄规;
i)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平板。
5.12 散热器维修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气焊设备;
c)钎焊设备;
d)空气压缩机;
e)喷漆设备;
f)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3 空调维修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空调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b)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c)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d)万用表;
e)冷媒鉴别设备;
f)空调检漏设备;
g)数字式温度计;
h)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5.14 汽车美容装潢
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1名维修人员和2名清洁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吸尘设备;
c)除尘、除垢设备;
d)打蜡设备;
e)抛光设备;
f)贴膜专业工具。
5.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工作台;
b)玻璃切割工具;
c)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玻璃拆装工具;
g)吸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