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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03 15:08 来源: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保存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部署,紧紧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按照“政府主导、多策并举、鼓励更新”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经营者更换在用燃油(含油改气)出租汽车,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构建绿色发展交通体系,根据《内蒙古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22〕618号)精神,经我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运行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内蒙古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22〕6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二条.补贴对象:全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

  第三条.更新车辆要求:必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七座及以下纯电动或氢燃料小客车。

  第四条.基本参数: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电池容量不低于49千瓦时。

  第五条.更新条件:是否达到经营期限不作为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的必要条件,经营者可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自愿选择。

  第六条.车身外观:为提高我市形象,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全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车身外观、顶灯设计、车体颜色。 

  第七、八条.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需满足的条件:安装车载智能终端,实现实时监控、营运分析、主动安防、电召网约和投诉管理等功能,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平台,突出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化功能,为乘客提供及时、方便的“一键叫车”服务。安装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计价器。

  第九、十条.具体补贴细则:对2023年当年到期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1.5万元补贴;提前一年更新的,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2.0万元补贴;提前两年及以上更新的,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2.5万元补贴。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在3月15日之前购置的车辆,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另外增加0.5万元补贴。

  第十一至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经销商申请补贴资金和审核等相关工作中遵循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经销商应对更新证明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和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所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等。 

  第十四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根据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第十五条.对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及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建设补贴: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补贴。

  第十六条.对在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过程中起积极作用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来源及本补贴办法遵循原则:补贴资金来源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2020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报先得、总量控制、量满则停”原则,为一次性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开始日期及废止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23年10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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