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招标代理机构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规则、无序竞争、监管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好支撑。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另有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1.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集团的监管职责及信用评价范围。
2.明确了鼓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谈判、询比等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3.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需承担的工作。
5.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共五个等级:AA、A、B、C、D。选择不同等级的代理机构,监管的内容不相同。
6.明确了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修复的期限方式等。
7.明确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方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