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0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21〕63号)、《鄂尔多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鄂府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奖补范围为通行鄂尔多斯市境内的氢能源车辆。
第二条 行驶路段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收费公路。
(一)享受通行费补贴政策的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条要求。
第三条 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填写《氢能源车辆信息表》,信息包括车牌、车型、单位名称等,同时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向鄂尔多斯市收费公路服务中心进行申报,鄂尔多斯市收费公路服务中心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数据核实工作。
(一)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作为主体责任人,必须确保所提交通行费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条 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次月起,将上月车辆通行数据(包含通行费发票)提交至鄂尔多斯市收费公路服务中心。
(一)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内审机制,所提交材料,需企业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严格对照市收费公路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如有因收费站打印通行费票据模糊不清等,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需同时提交收费站提供的关于过路费发票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市内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氢能源车辆白名单》核对车辆通行数据,经审核确保通行数据准确无误后,对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进行通行费奖补。
(一)提供真实、准确的通行费数据信息,如氢能源运营企业送审材料与实际通行数据不符,审阅有困难时,鄂尔多斯市收费公路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材料退回企业,并明确告知企业所需修改内容及重新提交材料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