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24〕18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交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补贴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标准及技术条件要求
2025年新能源出租汽车补贴标准为: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补贴4.5万元/辆(含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奖励)、换电式新能源巡游车补贴5万元/辆(含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奖励)。推广应用周期内,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自治区级补贴和市级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80%。
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含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奖励。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1000元/千瓦(含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奖励,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二)补贴范围
全市正常运营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及新建的新能源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
(三)补贴申报流程
已更新为新能源出租汽车需申报补贴资金的,由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通过“新能源车船补贴申报平台”将申报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身份信息、信用报告、严禁私自安装加热设备承诺书等资料上传并审核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
(四)执行日期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