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与交通运输(三):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本期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二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1 客运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 客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 旅客的义务有哪些?
(1)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Q:没有有效客票怎么办?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Q:客票丢失了怎么办?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2)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
Q:超量携带行李怎么办?
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义务。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Q: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有何后果?
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4 关于退票改签的特殊规定
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参考案例
2019年12月24日,刘某在某航空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购买了2020年3月3日上海至青岛某航班及2020年3月6日青岛至上海某航班往返机票,共计花费100元及6000积分。2020年2月10日,该航空公司向刘某发送短信:“……由于疫情影响,您原订2020年3月6日青岛流亭飞往上海浦东的某航班取消。现为您更改至青岛流亭至上海浦东某航班,预计2020年3月6日19:30起飞,逾期3月6日21:10到达。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免费办理改期或退票。……”后刘某因自身原因只乘坐了上海至青岛的航班,而未搭乘青岛至上海的航班。2021年2月,刘某致电某航空公司要求退青岛至上海的机票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出具了一份《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运输条件》,其中11.2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应在首次运输开始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法院认为,刘某在网上订票的过程中,须点击确认同意《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运输条件》等文件方可进行订票,在刘某提供的旅客出行明细中也明确记载“客票有效期一年,退票不晚于有效期截止后一个月之内办理”的字样。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对退票期限作出了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刘某因自身原因未能乘坐航班,且在双方约定的退票期限内没有办理退票手续,因此某航空公司有权拒绝给刘某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