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李某不服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让老百姓在柔性执法中感受到温情和尊重)
基本案情
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某区驶往某县,车上1名乘客与李某议定车费5元,另1名乘客与李某议定车费3元,由于李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某市交通运输局对李某进行处罚前告知。李某在陈述申辩中提出,自己是做实体经营的,并非巡游出租车司机,与车上乘客面熟,顺路载2人前往某县,收取的仅仅是燃油费。该局对李某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李某提出的理由,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处罚款5000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在该市某区与某县各有一家店铺,经常往返两地做生意,在往返途中出现案涉巡游揽客行为。李某载客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罚款5000元的处罚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但是,除按照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部分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一般性规定。李某系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经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取得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某市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处罚款,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为更好化解行政争议,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全案案情,复议机关在尊重行政执法机关首次判断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复议双方参与调解,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除按照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部分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一般性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少用、慎用行政处罚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对立,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有效减轻相对人的负担,激励其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相对人感受到柔性执法的“温度”。同时,复议机关创造条件搭建沟通平台,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协议达成,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从源头上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让行政执法更有“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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