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案
(柔性执法,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日,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某路段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发现: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厢从某县到某火车站,该车所有人为德阳某运业有限公司,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该公司为降低运输成本,对半挂车车厢进行了改装,且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执法机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说明违法后果及危害,当事人承诺不再实施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执法部门在贯彻落实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免罚”。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释明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为危害,引导货运企业依法经营,有效确保了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实现了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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