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微信公众号
每日学法,天天充电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4 16:34

作者: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法律充电站——2022.1.14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网站标识码:1506000022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33号

蒙ICP备19004101号-1

联系方式:0477-8580238

邮编:017200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办公大楼塔2

技术支持:海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