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不日新者必日退”,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为此,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改有17项,但涉及了《道路运输条例》一半的条款。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本次关于《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两种类型:首先是名称修改。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这些修改,有的是简单的名称变更,有的则涉及机构职能问题。其次是审批改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许可改为备案,与此相关的文字表述修改。同时对违反备案管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此外,道路旅客运输审批权限下放。面对改革,我们作为交通人的心情是欣喜的,但是,在欣喜之余,更多的是要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尽快适应这样的变革,让漫长的改革之路加快前行的速度。
“丹心未泯创新愿,白发犹残求是辉”。新《道路运输条例》也着实落实了改革要求。道路运输领域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等行政许可由各旗区交通运输局承担,还有的事项,例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以及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调查、公布,看起来属于“公益服务职能”,新《道路运输条例》也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这也就是说,所有行政职能都由行政机构承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履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各机构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改革措施再一次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涉及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事项,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的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执法。支队将与旗区交通部门做好衔接,顺畅工作,做到转化期间不留空、不断档、没有缓冲期,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办事满意度。改是每位交通人的愿,也承载着交通人的情。我们期待的是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改革有决心。面对改革,我们必将以最快的速度适应,以最坚定的心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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