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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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十一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4-12-18 22:26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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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曹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93V60吉利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长泰酒店到东方肥牛王(乌审东街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6.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曹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日结案。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柴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30337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大海镗磨服务中心到鄂尔多斯长泰酒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4.6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柴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6日结案。

  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段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16301哈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华研水岸新城到东胜区火车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29.79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段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3日结案。

  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谷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39956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鄂尔多斯灯具大世界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58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谷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4日结案。

  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16059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松山路凯轩楼东南侧到东方肥牛王,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6.2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22日结案。

 

  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朱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V995U长安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大桥路蓝莺阁到东胜火车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27.2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朱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4日结案。

  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A963J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铜川镇到东胜火车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6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结案。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郝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39X36本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十一小学南门到华祥苑茗茶,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6.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郝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4日结案。

  2024年10月27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晋A01DW6起亚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第三小学北侧到善水汇温泉洗浴,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9.5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31日结案。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许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J802G风神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富祥小区到东胜区火车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4.2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许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结案。

  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717K7哈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购物中心到长泰大酒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21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2日结案。

  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M952N捷达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火车站出站口到东胜区汽车南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39.9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8日结案。

 

  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马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陕E70X32长安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凯德国际酒店到长泰大酒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6.1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马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9日结案。

  2024年10月19日,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S093L荣威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亿利集团附近到东胜区亿融动批商贸城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4.6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2日结案。

  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A1855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报喜鸟专卖店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6日结案。

  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92125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赛特商场停车场出口到乌审东街东方肥牛王,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5.6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邵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8日结案。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杨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726B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亿昌现代城西门到久盛丽景花园南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8.7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5日结案。

  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袁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17817哈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华建医院到东胜区亿利城市花园,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30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袁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31日结案。

  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6455L雪佛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富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东胜区火车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22.1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5日结案。

  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82328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京卓口腔门诊到东胜区长泰大酒店,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9.3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18日结案。

  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赵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T336U吉利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泰和酒店到东胜区富兴花园,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6.3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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