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0471H起亚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生小区南门到东胜区富兴社区,通过软件收费18.43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2月12日结案。
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3006J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鄂尔多斯东胜区四十里梁民俗酒楼到东胜东站,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26.5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6日结案。
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郝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25768理想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双满国际酒店(杭锦北路)到东胜东站进站口,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30.2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郝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6日结案。
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7763V传祺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世嘉B区到乌审旗北物流园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29.08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19日结案。
2025年1月6日,当事人吉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Z951A起亚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金融世嘉小区到乌审旗嘎鲁图镇玫瑰家园小区,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吉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20日结案。
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焦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7EJ17丰田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火车站到伊金霍洛旗悦客宜居民宿,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7.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焦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13日结案。
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石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73910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文化艺术中心桔子酒店附近到康巴什党校东门,滴滴平台扣取乘客费用10.66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石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6日结案。
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HS292本田雅阁小客车承运4名乘客从东胜区到达拉特旗,每人收取5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刘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18日结案。
2024年11月22日,当事人邬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BKR607帕萨特小客车承运4名乘客从呼和浩特市到达拉特旗,每人收取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邬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1月29日结案。
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张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Y522Q启辰小客车承运1名乘客从达旗金珠商务酒店到包头东火车站,收取车费3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张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2日结案。
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白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B15E92大通小客车承运3名乘客从达拉特旗到呼和浩特市,每人收取车费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白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13日结案。
2025年1月8日,当事人邬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微信拼车群发布拼车信息,驾驶蒙KD585D斯柯达小客车承运3名乘客从包头市昆都仑区到达拉特旗,每人收取车费3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邬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17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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