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0月27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联系拼车信息,驾驶蒙KXE506别克小客车承运5名乘客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到准旗薛家湾镇商业楼,每人收取7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王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16日结案。
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朱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8218G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薛家湾镇通达路福瑞宾馆,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7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16日结案。
2024年11月23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联系拼车信息,驾驶蒙KE131D丰田小客车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南外环到准旗包子塔旅游区,收取车费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4日结案。
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手机联系拼车信息,驾驶蒙KF72686比亚迪小客车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沙圪堵伊东酒店附近到准旗薛家湾镇汽车站,收取车费4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王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10日结案。
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30027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麦子音乐餐吧到薛家湾镇绿色馨园A区。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9日结案。
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38600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南苑小区到薛家湾镇康和小区39号楼,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17.08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8日结案。
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周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D66422比亚迪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康乐小区门口到薛家湾镇汽车站,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12.62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19日结案。
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F95605吉利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菜之锅火锅店门口到薛家湾镇天域海港大酒店,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8.41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2月13日结案。
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UD109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陈云秀口腔诊所门口到薛家湾镇和硕雅园小区,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8.75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26日结案。
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豫JGS332宝骏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马师傅锦湖轮胎服务中心到薛家湾镇江鑫小区,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7.4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16日结案。
2025年1月7日,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A338EZ荣威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动车站到准旗大路新区尚客优酒店,因未将乘客送达目地地,滴滴平台未扣取乘车费用。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21日结案。
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12H62斯柯达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辣嘴鸭饭店门口到薛家湾镇银钻广场新天地烧烤,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12.9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2月11日结案。
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086X6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蒙商银行到薛家湾镇生力购物中心,乘客给滴滴平台支付车费14.9元。经调查,当事人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2月10日结案。
2025年1月2日,当事人孙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蒙KS695H大众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鄂尔多斯站到鄂尔多斯人才科创中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注册了滴滴平台,但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月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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