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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来源: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22-03-14 16:50    保存

   为打通《民法典》普及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能清晰透彻地了解《民法典》,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以“看图学法”的方式让大家读懂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社会热点问题解答 (第二期) 

  人格权编 

  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  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会造成受害人抑郁、焦虑、恐惧以及其他健康问题,法律禁止性骚扰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性骚扰中受害人是自然人;行为与性有关;违背他人意愿;行为一般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被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可以将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在取得信息后,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数据的采集和共享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数据作为一种产业蓬勃发展。国家既要鼓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以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也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之间需要平衡。 

  因此,法律规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在个人信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 

  婚姻家庭编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所负。 

  继承编 

  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立遗嘱:(1)自书遗嘱,即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须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即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之一可以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遗嘱,即通过技术设备书写、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录音录像遗嘱,即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除自书遗嘱外,以其他方式立遗嘱时均需要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否则遗嘱无效。 

  侵权责任编 

  对网络侵权行为,网站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被网络用户侵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提交初步证据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物造成他人伤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次,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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