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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_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17-02-27 15:54    保存

事项编码

150600-IJTJ-XK-00020

事项名称

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清理结果

保留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修订。)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10号令,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办理主体

交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执法业务流程>的通知》(海政法[2015]180号)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9.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法定期限

7 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形式

所需份数

电子档格式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原件

1

文档

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原件

1

文档

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原件

1

文档

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原件

1

文档

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原件

1

文档

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原件

1

文档

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原件

1

文档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原件

1

文档

 

 

 

 

办理部门

交通局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受理地点和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8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办理层级

市级

 

 

 

联系电话

0477-8586957

 

 

 

监督电话

0477-8586833

 

 

 

外网办理链接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

 

 

 

审批结论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其它属性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需到中心 2 次(受理提交材料 办结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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