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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17-02-27 15:53    保存

事项编码

150600-IJTJ-XK-00019

事项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清理结果

保留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办理主体

交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②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④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⑥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⑧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⑨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通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①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②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③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意见;●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装运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免除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④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6 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形式

所需份数

电子档格式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原件

1

文档

船舶适装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防止油污证书(适用时)

复印件和原件

1

文档

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原件

1

文档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原件

1

文档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原件

1

文档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原件

1

文档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文档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原件

1

文档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原件

1

文档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原件

1

文档

运输货物提供的其他证明

原件

1

文档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 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原件

1

文档

 

 

 

 

办理部门

交通局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受理地点和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8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办理层级

市级

 

 

 

联系电话

0477-8586957

 

 

 

监督电话

0477-8586833

 

 

 

外网办理链接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信息分类

交通,交通运输

 

 

 

审批结论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签注意见

 

 

 

其它属性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需到中心 2 次(受理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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