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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初次检验(C级验船机构)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17-02-27 15:57    保存

事项编码

150600-IJTJ-XK-00021

事项名称

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初次检验(C级验船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清理结果

保留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1993年02月14日实施)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3.《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必须取得中国海事局的船舶法定检验授权,并按照中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执行船舶法定检验业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通部交海法(2001)596号,2008年修订,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第八条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办理主体

交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1)新船的建造检验A.《检验申请表》;B.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C.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D.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E.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2)营运船舶的检验A.《检验申请表》;B.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C.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1993年2月14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不同检验项目和检验部位标准不等。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形式

所需份数

电子档格式

检验申请表

原件

1

文档

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原件

1

文档

船舶图纸或审图意见书(必要时)

原件

1

文档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

原件,复印件

1

文档

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原件,复印件

1

文档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原件

1

文档

 

 

 

 

办理部门

交通局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受理地点和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8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办理层级

市级

 

 

 

联系电话

0477-8586957

 

 

 

监督电话

0477-8586833

 

 

 

外网办理链接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

 

 

 

审批结论

发放船舶检验证书

 

 

 

其它属性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需到中心 3 次(受理提交材料 其他(依法缴纳船舶检验费) 办结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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