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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17-02-27 15:59    保存

事项编码

150600-IJTJ-XK-00006

事项名称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清理结果

保留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公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办理主体

交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形式

所需份数

电子档格式

1、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

原件

1

文档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原件

1

文档

3、承运货物名称、重量、尺寸及总体轮廓图

原件

1

文档

4、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厂牌号、自重、轴载分布及各轴载质量、轴距、轴数、轮胎数、轮胎单位压力、车货外廓总尺寸,总质量等相关资料

原件

1

文档

5、货物运输的起讫位置、拟行驶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原件

1

文档

6、拟采取的公路保护方案或处置方案等

原件

1

文档

 

 

 

 

办理部门

交通局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受理地点和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31-32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办理层级

市级

 

 

 

联系电话

0477-2232902

 

 

 

监督电话

0477-8586833

 

 

 

外网办理链接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信息分类

交通,交通运输

 

 

 

审批结论

出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其它属性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需到中心 2 次(受理提交材料 办结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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