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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济宁市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案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经济复苏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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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XX物流有限公司(鲁XXXX船队)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5日10时许,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例行巡航过程中,依法对济宁市XX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鲁XXXX船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证书记载船队总长为439.7米,而根据《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船队总长超过400米不得进入三级航道,该船队超长了39.7米。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在接受调查时能主动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且主动交代违法情况,并表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2021年4月20日,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济宁市XX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其自觉守法。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结合当前航运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综合考虑,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向该船船员宣传法律法规,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重视安全生产。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助企纾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帮助企业度过疫情难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复苏,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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