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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网约车一案双罚 姚某使用某某出行”平台从事无证网约车运输经营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10-2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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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9月9日,姚某驾驶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某某出行”网约车平台接了一笔网约车订单,从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地载客前往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小区,运费按照“某某出行”平台规则根据当次运输时间及行驶里程计算。经查,自2021年开始,姚某驾驶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某某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并完成网约车订单数百笔,但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取得充分证据后,执法部门分别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对姚某处以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某某出行”平台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共享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的出现在方便人们日常出行的同时也给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既压迫了合法正规的网约车的生存空间,也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对无证网约车实施“双罚”,即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驾驶员分别实施处罚,加大了对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迫使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升所使用车辆的合规率,提升网约车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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