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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4-09-0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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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

  

  

  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二、案例背景:

  

  

  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2024年2月28日,该企业因蒙KH0976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及时提醒、实时分析而被行政处罚1000元整。2024年4月8日,该企业蒙KD5598、蒙KD6607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及时提醒、实时分析,被作出从重处罚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10时06分,东胜区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封利军、石智平,在对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2024年3月27日蒙KD5598、蒙KD6607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实时分析、及时提醒。该企业建立了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但监控人员未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四、案件解析:

  

  

  此案已经是2024年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第二次因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实时分析、及时提醒而被进行行政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该企业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定。东胜区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在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随机抽查了KD5598、蒙KD6607车辆的动态监控记录并调取动态监控视频,发现这两辆车的司机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截图保存后作为行政违法证据。

  

  

  五、典型示范意义:

  

  

  此案具有完整性,从起因到结果都很明白,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教育的同时立即责令其改正;第二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及自由裁量规则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再次出现相同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对其作出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两次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说理式执法,并进行批评教育,做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同时该案也暴露出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存在盲目侥幸的心理。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这样做有安全隐患,而是心存侥幸,认为看一下手机不会出现问题,但其实仅仅是他看手机的一瞬间,一个疏忽,就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重大损失。

  

  

  六、法律依据:

  

  

  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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