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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典型案例: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刑衔接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4-09-23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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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刑衔接案

 

 

 

 

二、案例背景

 

 

 

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事故隐患,且该企业所属车辆因有责事故总量、车均有责,一般事故量指标均高于同类型企业全国平均水平,已连续三个月被交警部门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及交警部门已多次责令该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但通过回访、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4日,行政执法机关以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解析

 

 

 

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多次被交警部门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并且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典型示范意义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目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的发生。行政机关及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让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严厉制裁,能够有力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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