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内蒙古兆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二、案例背景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两客一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批次)的通报
三、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15时33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接到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两客一危”企业监督检查(第八批次)的通报,内蒙古兆运物流有限公司蒙KG8639等5辆车被通报。2024年3月20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执法人员王刚、哈斯德力格尔在内蒙古兆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蒙KG8639车辆3月12日拉运电石,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四、案件解析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发现蒙KG8639车辆3月12日拉运电石时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蒙古兆运物流有限公司蒙KG8639车辆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典型示范意义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全面落实运单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因此,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放在企业经营的首要位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漠视货物运输中的必要流程和措施。
2.执法人员在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是否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时应先明确承运人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若承运人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应以“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为由立案调查,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执法人员应在现场固定好相关证据以便于案件的定性。
六、法律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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