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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裴某某驾驶蒙KD2358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星光华远酒店到伊旗阿镇康裕小区D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5月注册“滴滴”软件共接94单,累计流水1273.60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裴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1日结案。

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DJ012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胜达园丁小区到伊旗阿镇康裕小区D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12月注册“滴滴”软件后共接83单,累计流水1100.16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1日结案。

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韩某驾驶蒙KDB5522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萨礼情奶食品店(正意广场店)到伊旗阿镇康裕小区D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5月注册“滴滴”软件起共接48单,累计流水8946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韩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1日结案。

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FB6357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6月注册“滴滴”软件以来共接4733单,累计流水8964.81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因该车主为二次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8日结案。

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康某某驾驶蒙KDB6733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亚峰伊锦苑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6月注册“滴滴”软件以来共接273单,累计流水4036.61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康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8日结案。

2025年7月5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KDC5337启晨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悦和城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2月注册“滴滴”软件后共接704单,累计流水2788.74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7日结案。

2025年7月5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FA0015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达康中西结合诊所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4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201单,累计流水201.52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7日结案。

2025年7月5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蒙KFE0017零跑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万达锦华酒店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4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727单,累计流水3283.33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7日结案。

2025年7月6日,当事人张某驾驶蒙KD1318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文明小区到康巴什康和雅苑。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5月注册“滴滴”软件以来共接532单,累计流水4381.22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7日结案。

2025年7月8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DC079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空港部)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3年7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99单,累计流水1376.76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9日结案。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F05190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管理站到鄂尔多斯火车站。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6月注册“滴滴”软件共接83单,累计流水1403.66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24日结案。

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FC0070捷途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水岸新城公园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3月注册“滴滴”软件共接273单,累计流水3242.22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7日结案。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孙某驾驶蒙KD60609吉利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北京师范大学鄂尔多斯第二附属学校东门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4月注册“滴滴”软件共接337单,累计流水4565.34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24日结案。

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F89002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富贵苑到伊旗阿镇万佳裕园。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2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10单,累计流水171.89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6日结案。

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FD829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水岸新城泓园到伊旗南岸公租房。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5月注册“滴滴”软件以来共接304单,累计流水4342.78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4日结案。

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蒙KR357D丰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丽枫酒店到伊旗阿镇万佳裕园。经调查,当事人从2023年4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42单,累计流水617.23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9日结案。

2025年7月8日,当事人何某某驾驶蒙KDD1586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6月注册“滴滴”软件以来共接1129单,累计流水6711.94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何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8日结案。

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马某某驾驶蒙KWV927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西苑小区F座到伊旗阿镇碧影华城西南门。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4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159单,累计流水1807.47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马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结案。

2025年7月5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F61899领跑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新区万达锦华酒店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T2航站楼。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6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17单,累计流水120.38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7日结案。

2025年7月1日,当事人付某某驾驶蒙KD76166吉利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金辉商业街西门到康巴什新区康裕小区D区西门。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6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17单,累计流水181.62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4日结案。

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蒙KFK8796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火车站到康巴什新区伊克敖包。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5月注册“滴滴”软件以来共接149单,累计流水2303.21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2日结案。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贺某驾驶蒙KKZ012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达康中西医结合诊所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3月起注册“滴滴”软件共接64单,累计流水27.47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贺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4日结案。

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曹某某驾驶陕EF2228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火车站到伊金霍洛旗双满福源国际酒店。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7月注册“滴滴”软件共接571单,累计流水2869.68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曹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1日结案。

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蒙KB088E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空港部)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5月注册“滴滴”软件以来共接338单,累计流水5274.90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7日结案。

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FL8180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新区满世尚都B区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3月注册“滴滴”软件共接213单,累计流水2954.40元,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7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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