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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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十三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5-10-13 17:49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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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白某某驾驶晋AU22N2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万达广场到东胜区瑞明新城,收取费用8.3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白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3日结案。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樊某某驾驶蒙KF7638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富兴街道过足瘾足疗会馆到东胜区火车东站,收取费用10.9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樊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8日结案。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杜某某驾驶蒙KF79207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劳保五金百货大全到东胜区太古C座地下停车场,收取费用12.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杜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1日结案。

  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单某某驾驶蒙KF51126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天骄街道佳美尚峰到东胜区民生广场东门,收取费用7.6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单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8日结案。

  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戴某某驾驶蒙KD662Q福克斯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东凯万鸿综合楼到东胜区富兴花园北门,收取费用14.0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戴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9日结案。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陈某驾驶蒙K7902E江淮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力典琴行到东胜区新时代小区北门,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2日结案。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蒙KBG661捷达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海派倾城到东胜区东园新城南门,收取费用12.5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3日结案。

  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曹某某驾驶蒙KF03434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凤姨食府到东胜区长泰大酒店,收取费用11.3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曹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9日结案。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白某某驾驶蒙KFB5577红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鄂尔多斯华建医院到东胜区长泰休闲洗浴中心,收取费用10.8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白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3日结案。

  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冯某某驾驶蒙KFJ1118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蒙欣花园东门到东胜区东方肥牛火锅店,收取费用15.9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冯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2日结案。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勾某驾驶蒙KDA2877极狐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尚资KTV(滨河湾店)到东胜区鑫威时代广场B座,收取费用8.6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勾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6日结案。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高某驾驶蒙KDB7187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佳泰市场A区到东胜区东方肥牛(乌审东街店),收取费用12.8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4日结案。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蒙K9983G吉利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时达财富大厦南门到东胜区火车东站,收取费用35.23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23日结案。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侯某驾驶蒙K1160K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先锋巷邮电小区东门到东胜区柴家梁万家惠,收取费用11.0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侯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17日结案。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霍某驾驶蒙KF69997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柯额伦街黄乡牛羊猪肉店到东胜区东兴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取费用11.19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霍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30日结案。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贾某驾驶蒙KE293Y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伊煤路34-4号对面到东胜区客运总站,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贾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6日结案。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焦某某驾驶蒙K69H64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东都花园到东胜区东方肥牛(乌审东街店),收取费用12.9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焦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3日结案。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景某驾驶蒙KD80610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佳泰市场西门到东胜区万达广场,收取费用7.2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景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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