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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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十六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5-11-07 17:36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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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胡某某驾驶蒙KFB7609长安小客车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旗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对当事人手机进行勘验发现,当事人自己于9月份注册“滴滴”软件并开始接单,截至当前,共接327单,累计收入3689.74元,且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旗大队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胡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6日结案。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任某某驾驶蒙KFJ3223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和高德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东胜区到康巴什区,收取费用123.0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和高德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和高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任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9日结案。

  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蒙KFJ2212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赛特商场到东胜区民生广场东门,收取费用7.7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7日结案。

  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ZE068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职业技术学院到东胜区万正广场海伦司酒馆,收取费用44.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9日结案。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张某驾驶蒙KD30688小鹏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泊云酒店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收取费用26.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25日结案。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杨某驾驶蒙JF81810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太阳城呼龙超市到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收取费用15.0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25日结案。

  2025年8月8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DC8596广汽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伊旗博业小区到鄂尔多斯市火车站,收取费用14.3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12日结案。

  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谷某某驾驶蒙KVC205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鸿图汽车电子修理厂到乌审旗长庆钻井总公司苏格里生产基地,收取费用21.4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和“花小猪”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谷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日结案。

  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郝某某驾驶蒙KFC5799奇瑞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伯爵公馆南侧到乌审旗敖镇吉雅金辉足道,收取费用8.9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29次,收入261.6元,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郝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3日结案。

  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陕K5Z720丰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福客来饺子馆到乌审旗嘎鲁图镇劳动力小区,收取费用7.54元。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份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168次,收入1848.56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9日结案。

  2025年9月14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蒙陕K0F346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汇丰家园西北门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汽车站,收取费用8.73元。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份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269次,收入2937.71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2日结案。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李某驾驶蒙KF6891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汇丰家园14号楼到乌审旗园丁小区8号楼,收取费用7.54元。经调查,当事人于5月份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11次,收入128.42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王某驾驶宁A0630E马自达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勇泰茗苑A区5号楼到乌审旗园丁小区8号楼,收取费用15.2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13次,收入134.81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宁A611JH雷克萨斯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利锋五金锁具批发城到乌审旗国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取费用9.2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3次,收入36.18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庞某某驾驶蒙KC559E大众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联系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嘉禾超市到乌审旗葫芦素煤矿,收取费用4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庞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结案。

  2025年7月4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AD9W58雅阁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联系分别从准旗薛家湾镇东方御景、新雅小区、大路镇建业大厦等地承运3名乘客到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每人收取费用8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5日结案。

  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白某某驾驶蒙KF8835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热带雨林宴会城到准旗薛家湾镇滨河小区,收取费用7.3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第二次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白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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