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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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曝光(第十七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5-11-18 17:58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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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707X5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动车站到准旗鸿安商务宾馆。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7日结案。

  2025年7月7日,当事人高某驾驶蒙AF65L9东风日产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城祥云东门皇家新娘婚纱定制店到准旗薛家湾镇友乐烟花爆竹经销店,收取费用13.2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23日结案。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田某某驾驶蒙B0533L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中国人民银行(准格尔分行)到准旗薛家湾镇友湖西小区。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田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9日结案。

  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孙某驾驶蒙B881K0东风雪铁龙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生力国际饭店到准旗薛家湾镇滨河南路儿童公园,收取费用7.9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9日结案。

  2025年7月1日,当事人董某某驾驶蒙BFE0866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文明巷路口到准旗薛家湾镇乡村牛仔(薛家湾店),收取费用7.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董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7日结案。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闫某驾驶蒙KE132A北京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东方御景二区到准旗薛家湾镇永安驾校,收取费用18.6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闫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24日结案。

  2025年7月6日,当事人张某驾驶蒙KR1221传祺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准格尔站到准旗大路新区利美佳苑。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7日结案。

  2025年9月3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JF03235创维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星河家园鼎沐洗浴中心到准旗薛家湾镇华峰商厦。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5日结案。

  2025年7月7日,当事人白某某驾驶蒙KF8835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小学对面到准旗薛家湾镇银钻商场。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白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1日结案。

  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FL8662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雅士达北门到准旗薛家湾镇东华小区5号楼。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4日结案。

  2025年7月1日,当事人秦某某驾驶蒙KFA9339启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华峰批发市场到准旗薛家湾镇银钻安达便利店。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秦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6日结案。

  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杨某驾驶蒙KFA4301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准格尔之夜夜市到准旗薛家湾镇康和小区。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19日结案。

  2025年8月9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F95597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准格尔站到准旗薛家湾镇鸿安商务宾馆。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14日结案。

  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K3677R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南苑小区到准旗薛家湾镇康和小区,收取费用7.29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29日结案。

  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蒙KC628M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诚朗景酒店到准旗薛家湾镇南苑小区东门,收取费用7.4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第二次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8日结案。

  2025年7月8日,当事人郝某某驾驶蒙KD2416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成祥瑞小区到准旗薛家湾镇友乐烟花爆竹经销店,收取费用12.0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第二次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郝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7日结案。

  2025年6月6日,当事人宋某驾驶蒙KF26692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金雨烧烤(北苑小区东区店)到准旗薛家湾镇景泰小区西门,收取费用8.79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3日结案。

  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F3419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壹号馆海鲜烧烤店到准旗薛家湾镇中国石油大运汽贸服务区加油站,收取费用25.0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0日结案。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郑某某驾驶蒙KF50375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中国邮政(滨河南路支局)到准旗薛家湾镇熙泰小区40号楼。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郑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29日结案。

  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F6233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万通农贸市场到准旗薛家湾镇康和小区2期32号楼,收取费用7.3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1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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