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某县检察院对某县交通运输局疏于监管网约车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检察监督案
(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职做好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审查)
基本案情
某日,郭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某县某镇客运站院坝内倒车时,撞倒并碾压站在车后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以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经审查对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县检察院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过程中,通过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模型发现郭某曾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却仍在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郭某不符合网约车驾驶员从业条件,遂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检察履职
某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郭某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并加入某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某市运管局注册备案。郭某在某市运管局完成注销备案,随后转入县域内某分公司,并在某县交通运输局注册备案,在该区域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因郭某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郭某不再具备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从业条件。某县检察院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网约车不合规驾驶人员,强化对网约车人车审核、证件管理及平台运营等方面的监管。某县交通运输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郭某网约车从业资格证。
典型意义
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出行的补充,在为乘客提供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实惠的出行服务的同时,也要保障乘客的相关权益和出行安全。行刑反向衔接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明确依据,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行刑反向衔接责任闭环。本案中,该县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助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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